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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订的关于市属企业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若干意见的通知

  死亡职工未成年子女本人或其监护人自愿一次性领取“供属定期补助金”的,经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原企业上级管理单位同意,在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后,可按现行标准一次性发给至18周岁,并终止供养关系。
  (五)社会保险有关问题。
  11.上述符合自谋职业条件的原固定职工中在1986年10月1日国家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凡本人要求接续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直至退休,并愿意放弃安置费待遇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可由企业按照“协保”人员缴费标准,为其一次性缴清有关保险费用并与其终止或解除合同。
  一次性接续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职工简称“续保”人员。“续保”人员在其到达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4年时,如仍无就业收入、生活确有困难的,可向户口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领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按“协保”人员生活费标准逐月发给,直至退休。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费中列支。
  12.企业理顺劳动关系中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原则上应一次性缴清。企业因资产难以变现等原因,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的,经其上级管理单位承诺,并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可分期缴纳,在3年内逐步缴清。
  13.按本意见有关规定自谋职业的人员,可按照《无锡市企业职工大病(住院)统筹暂行办法》,自愿缴费参加大病统筹,其缴纳大病(住院)统筹的年缴费基数按计发自谋职业安置费的年平均工资基数确定,直到自谋职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再变更。缴费费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企业理顺劳动关系的工作要求
  市属企业理顺劳动关系是深化企业改革的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涉及到职工、企业、政府等多方面权益关系的调整,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把这项工作放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规范操作,落实责任,定期检查。经贸委、体改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总工会、公安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为企业理顺劳动关系创造条件和提供服务。
  企业理顺劳动关系应同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等配套改革紧密结合起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行业标准,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合理确定定员标准,优化劳动组织结构。凡具备竞争上岗条件的岗位,原则上都应实行竞争上岗,并加强岗位动态考核。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劳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奖惩办法,严肃劳动纪律,并加强职工在岗、转岗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增强职工创新能力。
  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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