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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订的关于市属企业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企业理顺劳动关系的目标任务
  围绕国企改革攻坚的总体目标,经过3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市属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平衡转换和转接,基本解决企业富余职工问题以及劳动关系方面历史遗留问题,基本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自主用工、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新型劳动关系运行机制。
  三、企业理顺劳动关系的操作程序
  (一)由企业拟订理顺劳动关系方案;
  (二)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三)征得企业上级管理单位同意,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企业理顺劳动关系的主要政策
  (一)企业破产、关闭、撤销后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1.列入优化资本结构破产计划内的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其他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破产、关闭、撤销的,对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继续按锡政发(2000)241号文件执行。企业破产、关闭、撤销时连续工龄已满30年的原固定职工,可按现行政策实行“离岗退养”。
  (二)企业改革改制中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2.改制后的企业均应与其吸纳的原企业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对原固定职工在改制前的工龄及劳动合同制职工在改制前的本单位工作年限记载应存入档案,今后该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被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或非本人过失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除按规定根据本单位工作年限长短计发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按改制前职工工龄或工作年限长短,每满一年,另行计发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另行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原固定职工为2000年度(社保年度,下同)本市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上述处理办法应由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在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中予以明确。
  3.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职工进入改制企业后,本单位工作年限重新开始计算。
  4.企业在改革改制中可根据减员增效原则和实际用工需要,对照劳动法有关经济性裁员的条件,经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依法分流或裁减富余职工。其中,连续工龄满30年的或2006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固定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按现行政策实行“离岗退养”。原固定职工男性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女性在2011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按现行政策实行“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其他原固定职工在企业改制中被裁减的,可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后退工的办法,也可选择领取自谋职业安置费后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办法,领取自谋职业安置费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计发自谋职业安置费的年平均工资基数,均按市区2000年职工平均工资1.2万元的标准,一定三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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