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订的关于市属企业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若干意见的通知
(锡政发[2001]170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制订的《关于市属企业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若干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市属企业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若干意见
随着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入以及国有企业改革力度的加大,劳动力结构调整面临新的情况和矛盾,一些长期积淀下来的劳动关系深层次难题日益显现和暴露。当前,进一步理顺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既是建立企业职工能进能出的用人制度,形成市场就业机制的客观需要,也是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的具体体现,更是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必要条件。为此,结合市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必须进一步做好理顺劳动关系工作。现就这项工作的政策原则、目标任务、操作程序、主要政策、工作要求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理顺劳动关系的政策原则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用工自主权。通过理顺劳动关系,妥善解决企业富余职工问题,并使改制后的企业真正拥有独立的用工自主权,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面向社会、条件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依法自主决定用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
(二)完善和规范劳动合同制度。适应企业制度创新和劳动力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需要,完善和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坚持平等自愿、双向选择、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做好企业改制中对职工原劳动关系的转换(转接)工作。改制后的企业中不再有原固定和劳动合同制职工等身份界限,所有职工的权益平等地置于法律保护之下,企业与职工双方在国家指导和劳动力市场供求机制作用下,通过劳动合同确定各种劳动条件,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三)对年龄较大、再就业困难的富余职工实行灵活的照顾政策。对企业改制中需要分流的大年龄职工,继续实行过渡性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政策。鼓励企业以积极的办法消化富余职工,努力通过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发展多元化经营,不断增加稳定的就业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