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张家港浦沙码头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批复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张家港浦沙码头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批复
(苏州国税发[2001]183号)


张家港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张家港浦沙码头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请示》收悉。经上报省局批准,现以苏国税发[2001]169号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运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等有关规定,同意其从获利年度起,对经营特定项目取得的所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企业如发生特定项目之外的一般项目收入,应制定特定项目和一般项目收入、成本费用的划分办法,并于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报市局外税处核批。张家港市国税局负责对该企业的具体监管。苏州国税发[2001]107号文件作废。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