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招商银行大连分行
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大国税函[2001]42号 2001年7月18日)
招商银行大连分行:
你行《关于招商银行大连分行就地预缴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连招银发[2001]070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1.大连市行下属的本地区分支机构(支行一级)200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暂按30%的比例就地预交。
2.年度终了后,市行在各分支机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的基础上,按60%的就地预交比例进行清算。
3.以后年度如需调整下属成员企业的预交比例,应在每年3月1日前向市国税局提出申请,并附成员企业名单及上年应纳企业所得税情况和本年预计情况。经市国税局审批后,成员企业按规定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否则,一律按应纳所得税额的6O%就地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