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房产交易中介服务费的批复
(苏价服[2001]224号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省级机关房屋置换中心:
你中心《关于收取房屋中介服务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房产交易中介服务是近几年来随着房产二、三级市场的发育而发展起来的,对于促进房产交易,启动存量房消费,满足购房人不同层次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鉴于目前房产交易中介服务的内容及方式还处在不断完善之中,决定对你中心申请核定的有关房产交易中介服务费制定试行标准(详见附表)。
你中心在提供服务项目时,应坚持自愿、有偿,并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签订服务合同,严格规范自身的服务与收费行为。
本试行标准自2001年7月20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到期核定正式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