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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1]69号 2001年7月23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支出管理水平和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廉政建设,根据《预算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为履行其职能或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财政贴息贷款,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政府举债中用于公益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讲究效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实行“管采分离”,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分开设立,各司其职,相互制衡。
  第四条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集中采购或联合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 本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政府采购工作,各级财政部门经批准可设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其职责如下:
  (一)按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制定市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三)依据核定的部门预算,编制并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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