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太阳岛风景区综合整治
示范段工程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01]16号)
为实施太阳岛风景区综合整治示范段工程建设,推进太阳岛风景区综合整治,促进两岸繁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太阳岛风景区综合整治示范段工程拆迁改造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拆迁改造范围:
1、省财政干部疗养所地段:西起省财政干部疗养所及市工人疗养院,东至游览街,北起警备路,南至太阳岛街。
2、菜园里棚户区地段:南起警备路,北至太阳岛公园围墙。
二、在拆迁改造范围内的公企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拆迁公告确定的期限完成搬迁。
三、在拆迁改造范围内的公企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搬迁。
四、在拆迁改造范围内,对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按照规定予以补偿;对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应当在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五、在拆迁改造范围内的无合法房屋产权证照的个体工商户,由道外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市政公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搬迁。
六、在拆迁改造范围内的临时占道商亭、烟亭、电话亭等设施,由道外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市政公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搬迁。
七、拆迁改造范围内涉及需要拆除或者改造的广告、牌匾、围栏、围墙、民用旱厕和地上、地下管线等设施,由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改造规划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者改造,不予补偿。
八、拆迁改造范围内涉及的土地问题,按照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原用地属行政划拨取得的, 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于综合整治示范段工程建设;原用地属有偿取得的,按照取得土地时的价款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