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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由项目的实施者或完成者提出申请,并填写《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经项目完成或实施单位同意后上报到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被推荐人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1、申报书;
  2、鉴定、评审(验收)或专利证书及相关资料;
  3、前二年度会计报表、财税部门证明材料;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各一式十份(鉴定、评审〈验收〉证书原件至少一份),装订成册。
  (三)被推荐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所申报的有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长沙市技术评估论证中心聘请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评定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等综合指标,并提出初步意见。
  第九条 设立“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评选委员会,成员由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部分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复评、答辩、考察等复审工作。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评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将复审意见、奖励经费数额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接受社会监督,经审批后的获奖人员及基本情况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示,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二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自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十三条 涉及到知识产权权属或申报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的,不予授奖。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由市人民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情节严重者,有关部门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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