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2001]房字277号 2001年7月20日)
各市、县(区)物委(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有计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将现行的“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的施工企业,统一按施工产值(即建筑工作量)计取,福州市、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莆田市收费标准为1.1‰,其他地区收费标准为1.3‰;根据省政府闽政[2000]5号文件规定,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按施工产值(即建筑工作量)的0.65‰计取;
2.从事工业设备、水电安装工程及包工不包料工程的施工企业,统一按预算人工费的1.3%计取;根据省政府闽政[2000]5号文件规定,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按预算人工费的0.65%计取。
二、降低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和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征地管理费:按征用土地补偿费(包括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助费总额的1.4-2.1%计取;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省政府闽政[2000]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按征用土地补偿费(包括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助费总额的1%计取。
2.房屋拆迁管理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总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按3.92‰计取,5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按2.94‰计取,2000万元以上的按2.45‰计取;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省政府闽政[2000]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总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按1.96‰计取,5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按1.47‰计取,2000万元以上的按1.23‰计取。
3.工程质量监督费:以受监工程的建筑安装工作量为基数计征。(1)对未实施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其收费标准为:福州市(不含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按1.54‰计取;厦门经济特区和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按1.75‰计取;泉州市、漳州市、龙岩市、三明市、南平市、莆田市、宁德市、永安市按2.1‰计取;其他县(市)按2.45‰计取。(2)对已实施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按0.7‰计取。(3)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其收费标准为:福州市(不含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按0.54‰计取;厦门经济特区和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按0.61‰计取;其他县(市)按0.7‰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