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通知
(合政办[2001]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1)53号)精神,为切实加强银行账户的监督和管理,市政府要求,2001年要集中力量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和任务
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是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集中力量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通过清理整顿,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摸清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基本情况;未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取消;能够归并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归并;保留的银行账户,要如实登记上报,说明有关情况。银行账户的开设均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由各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二、清理整顿的组织领导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整顿工作,由监察、财政、人民银行、审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分别负责组织本部门和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排除干扰和阻力,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情况综合;人民银行要协调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对工作中涉及的需要核实账户、划转资金等事宜,要依法及时办理;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严肃处理清理整顿中发现的违纪问题;审计机关要通过审计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各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部署和指导所属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并认真清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
三、清理整顿的步骤和要求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整顿工作,采取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单位自查阶段。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作全面彻底的清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现有银行账户作出取消、归并或保留的处理。于2001年7月31日前,将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整顿情况上报财政、监察部门,并抄报人民银行和审计部门。说明整顿前银行账户的户名、账户、开户银行、账户性质,账户用途和整顿后实际账户的户名、账户、开户银行、账户性质、账户用途,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