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受到停止建设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等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
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继续施工的,有权对继续施工设备、建筑材料等予以查封,并拆除继续施工部分。
第三十七条 临时建筑逾期不拆除的,依照《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
五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以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等的违法建设工程,依照《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
五十八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四章 城市绿化方面
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化、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依照国务院发布的《
城市绿化条例》第
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时,未完成绿化任务的,依照《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
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
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绿地设施的;
(二)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
(三)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
(四)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
第四十二条 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树木的,依照《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
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停止侵害,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并处以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处以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对行道树擅自剪枝的,处以每株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砍伐下列规定的大树的,处以每株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其他树木的,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泡桐、梧桐、杨树等速生树种,胸径达70厘米以上的;2.常绿树种胸径达40厘米以上的;3.其他树种胸径达50厘米以上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发布的《
城市绿化条例》第
二十九条第二款、《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规定,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