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郑州市城市临街标牌和灯饰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设置的临街标牌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不按规定安装灯饰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规定的位置、形式、光源、色彩、期限安装灯饰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改变、移动、拆除灯饰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规定的时间开启或者在规定的时间前关闭灯饰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临街标牌或灯饰污损,未在限期内修复、更换、刷新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对拒不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或者达不到责任目标的责任单位,依照《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对无人看管的无犬牌犬只,依照《
郑州市限制养犬条例》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无养犬证养犬或者涂改、擅自转让养犬证及犬牌的,依照《
郑州市限制养犬条例》第
二十四条规定,没收其犬只,并处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倒卖养犬证及犬牌的,依照《
郑州市限制养犬条例》第
二十四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在限养区内开办犬类养殖场、举办斗犬活动或擅自开办犬类交易市场的,依照《
郑州市限制养犬条例》第
二十五条规定,没收参与者的犬只,对开办者或举办者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郑州市限制养犬条例》第
二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一)养犬者或犬只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准养犬繁殖的新生幼犬,养犬者未按规定作出处理的;
(三)违反规定时间携犬出户的;
(四)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犬只未挂犬牌、束犬链的;
(五)养犬者未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的;
(六)携犬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或进入商场、饭店、公园、广场、电影院、歌舞厅、浴池等公共场所的;
(七)携犬进入机关、团体、幼儿园、学校、企事业单位(不含动物医院)的。
第三章 城市规划方面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依照《
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一)占压道路红线的;(二)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三)占压广场、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廓、地下管线、防洪排水设施的;(四)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城市风貌的;
(五)破坏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的;
(六)其他妨碍城市发展,影响城市功能协调的。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土建工程造价3%~10%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或超越批准范围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破坏城市环境和风貌,影响城市规划的,依照《
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
四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理或者恢复原有地形、地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