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在广场、立交桥及沿街设置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广场、立交桥及沿街门面设置的标牌、灯饰、商业橱窗、户外广告、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等,设置单位不及时维修、刷新或者对过时、过期、破损影响市容不更新或拆除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四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乱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或者将非生活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的,除责令清除、打扫干净外,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对易燃、有毒、有害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随处遗弃、倾倒的,除责令纠正外,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未按规定清运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责令立即清运,情节严重的,每立方米处以20元罚款。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四十六条有关规定责令纠正,并可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一)在道路两侧堆放物料未采取防护措施有碍环境卫生的;
(二)乱泼、乱排污水污染道路和公共场所的;
(三)单位、城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小商品市场、各种经营性摊点,未按规定做好清扫保洁工作的;
(四)在道路上施工作业或植树、栽花、剪枝、清掏下水道污泥,未按规定及时清理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四十七条有关规定责令纠正,处以10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在城市建城区内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的;
(二)乱扔动物尸体的;
(三)公共厕所内粪便满溢,不及时清掏、疏通的;
(四)故意向花坛、绿化带、污水井、雨水井内扫入、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的。
第二十一条 在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的,依照《
郑州市市区冬季清除积雪规定》第
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清除,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未按规定实行装袋收集的,依照《郑州市城市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当日产生的生活垃圾未在当日清运到垃圾中转站的,依照《郑州市城市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积存量每立方米处以20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算。
第二十四条 随处乱倒生活垃圾的,依照《郑州市城市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清除,不足1立方米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1立方米的,按每立方米20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随处乱倒建筑垃圾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第二十五条 随处倾倒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特种垃圾的,依照《郑州市城市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清除,每次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随处倾倒其他特种垃圾的,不足1立方米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超过1立方米的,每立方米处1000元罚款,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
第二十六条 运输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沿途泄露、遗撒的,依照《郑州市城市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未做密封、包扎、覆盖的,依照《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
三十条第(六)项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每车处以30元罚款;沿途泄露、遗撒、污染城市路面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但实际执罚金额不超过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