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要继续带头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正在进行机构改革的党政机关,应先接收安置,以后再逐步调整安排,非本人原因不得分流。政法和执法监管部门在调整管理体制和人员结构中,要首先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事业单位要尽可能多的接收安置,满编单位进入后可相应增加工资总额,确因工作需要的,可适当增加编制,由自治区编办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核定。效益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要积极接收安置自愿到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并按《暂行办法》的规定,安排到管理或技术工作岗位。
为如期完成安置任务,各接收单位要在接到分配计划一月内将军转干部安置的岗位(职位)上报自治区军转办,以便及时发报到通知。
二、重点安排好团职转业干部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解决好团职转业干部的工作、职务和待遇等问题。各部门、单位要使用空编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措施,切实安排好团职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尤其要把作战部队团级主官和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团职军转干部安置使用好。对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3年的,一般应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个别安排相应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可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对暂时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团职转业干部,享受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要把团职转业干部的安排与当地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
三、切实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自主择业是军转工作改革的新的安置方式,是建立中国特色军官安置制度的新举措。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暂行办法》的政策规定,解决好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核拨与发放,住房补贴与医疗保险,择业指导与就业培训,随调随迁家属安置与子女入学等问题。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具体管理办法,按国家下发的《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管理服务的若干意见》执行。为确保对今后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有效管理,各级军转部门可根据实际任务需要,适当增加编制,充实加强力量,切实把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安置好、管理好。
四、认真落实军转干部的工资、住房等生活福利待遇
军转干部的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仍按照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9号)有关规定执行。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