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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2.省财政厅按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核算和反映省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并与相关帐户进行资金清算。对该帐户设置相应会计帐簿,进行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
  3.省财政厅按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帐户,用于核算和反映实行直接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活动,并与相关帐户进行清算。对该帐户设置相应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4.省财政厅按规定在商业银行为每个省级预算单位开设一个单位零余额帐户,用于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上级补助收入和实行授权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活动(其中,授权支付资金部分为零余额),并与相关帐户进行资金清算。
  5.省财政厅按规定在商业银行为每个省级预算单位开设一个小额现金帐户,用于核算和反映省级预算单位的日常现金支付活动,并与有关帐户进行清算。该帐户实行用款额度管理,用款额度由省财政厅核定。
  6.省财政厅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特设专户,用于核算和反映省级财政特殊专项收入和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的收支活动,并与国库存款帐户清算。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省国库、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和省级预算单位对上述帐户资金活动的相关会计核算要保持一致性,并相互核对帐务。
  在财政、国库和代理银行间自动清算系统建成使用前,对上述帐户采用划拨资金方式办理收支活动。
  纳入改革试点的省级预算单位,取消其原有的银行帐户;确需另行开设银行帐户的,须按规定程序报经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批准。
  (二)规范收入缴纳程序。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对省级财政预算内外收入分别采用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方式。
  1.对省级各项财政收入,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者外,均采用直接缴库方式。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区别收入性质,由缴纳义务人将应缴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存款帐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实行汇缴的应缴收入,采用集中汇缴方式。由征收机关在规定的时限内,区别收入性质,汇总缴入国库存款帐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对纳入“银行代收”管理办法并缴入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归集帐户的应缴收入,由财政部门区别收入性质,分别划解国库存款帐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办理省级财政收入退库事项,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支出拨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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