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按绿化规划投资开发待造林无林地,如期完成造林绿化任务且林地绿化率达到95%以上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其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兴办种植、养殖、加工、旅游服务等养林项目。
(九) 本市机关工作人员离职投资经营林业的,在机构改革三年分流期间,除由原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外,还应享受国家和原单位或新组建单位规定的待遇,并可参与所经营项目的收益分配。
(十) 凡在胶南、胶州、即墨、平度、莱西五市和城阳、黄岛、崂山三区依法获得林地使用权进行待造林无林地开发的,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占用不多于经营面积1%的林地,修建必需的住房、林道及其他护林营林设施,土地和建设部门免收有关费用,林业部门免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十一) 外地来青投资经营林业的,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市、区(市)两级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在林权流转、社会保险、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对外地来青承包绿化面积在500亩以上,完成合同规定任务,要求到当地落户的人员,经当地市政府批准,解决本人及其配偶和子女的当地城镇户口。
四、依法治林,加强林业管理
(一) 除农民房前屋后少量零星树木外,采伐林木(包括果园等经济林)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严禁乱砍滥伐。采伐后按规程及时对采伐迹地进行更新,更新后的面积和株数不少于采伐前的面积和株数。运输木材出区(市)或省的,需到区(市)、市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木材运输手续。育林费在林木采伐时一次性收取,流通环节不再征收。
(二) 投资经营者获得待造林无林地使用权后,应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如期进行绿化开发;未按期进行绿化开发的,林地所有者有权收回该林地使用权,终止合同规定的一切权利和待遇,取消并收回所给予的一切优惠。
(三) 林地、林木权属流转时,应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估或由林业资产评估机构合理确定林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林地、林木权属经林权制度改革明确后,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发给林权证,并允许继承和转让,依法保护投资经营者合法权益。
(四) 因建设需要,经批准征占用林地、采伐林木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青岛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予以补偿,向相应的林业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 林业、公安、工商等部门为来我市落户的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服务,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六) 林业、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要认真履行维护林业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坚决打击盗伐、滥伐、哄抢山林等各种侵犯林业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影响大的案件予以曝光,依法公捕、公判,震慑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