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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四) 国有林业场圃可实行公有民营。通过对林木所有权与林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或折股、参股,组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引入民营机制,加快发展。
  (五) 鼓励国有林业场圃职工承包、租赁场圃的经济林、苗木和荒坡荒地;开展森林旅游的林业场圃,优先安排职工以家庭或联户等形式兴办第三产业;鼓励职工个人购买、兼并国有场圃的多种经营项目,或在龙头、骨干项目中参股,把发展非公有经济作为林业场圃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加大投入和扶持力度,调动社会各界发展林业的积极性
  (一) 发展公益林以政府投入为主。经区(市)级以上政府认可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实行政府分级补偿,并根据国家、省关于公益林划分、实行分类经营的有关规定,建立市、区(市)两级公益林生态补偿基金制度。凡被各级政府确定为生态公益林的,严禁主伐,从严控制抚育和更新采伐;对商品林要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扶持引导,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多渠道投入,不断提高投入产出比率,并积极引进外资,加大外资林业比重。
  (二) 免征部分农业特产税。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上生产林业产品的,自有收入起,1—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中取自林果部分的税收,按80%的比例用于林业建设。对农田防护林、大型防护林带、特殊防护林带和特种用途林依法抚育和更新获得的木材,免征农业特产税。
  (三) 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回收资金归林地所有者所有。属国家所有的,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林业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拍卖、租赁和承包林地使用权收取的拍卖金、租赁费和承包金等,由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代管,专户存储,实行账目公开,专项用于林业建设。
  (四) 当地及外来人员投资开发成片待造林无林地的,可以无偿获得林地使用权,其使用权由市、区(市)、乡(镇)政府根据情况依法确定。外商投资开发林业的,享受国民待遇。
  (五) 鼓励农民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成片开发待造林无林地发展公益林,市、区(市)给予一定的苗木补助,对栽植的林木随栽植随确权,变更土地使用证为林权证,并可依法延长使用期至50年到70年,在山区发展公益林可延长至70年以上。
  (六) 公有民营建设公益林。引入民营机制发展公益新造林、实施林木管护,投资经营公益林且连片面积100亩以上的,享有该林地冠名权。
  (七) 连片投资经营林地范围内有农民插花地的,原则上由乡镇、村集体为农户另行调剂置换土地,对投入较大的水地、砂地、果园等,经双方协商、发包方审核、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采取租赁、入股经营或其他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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