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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青政发[2001]77号 2001年7月27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我市“十五”计划,加快我市国土绿化进程,实现我市林业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森林法》和国家林业政策为依据,以推进我市林业跨越式发展为目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发展的新形势,通过合理规划、明确权责、政策扶持和加强管理,放活林地使用权和林木生产自主权,明确林地经营收益权,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林业生产和管理的积极性,更好地体现出林业生态、社会、经济“三大效益”,力争“十五”末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23%,平原地区森林覆盖率达到20%以上。
  (二)原则:
  一是有利于林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有利于加快生态城市建设步伐。
  二是调动社会各界造林管林护林的积极性, 因地制宜,鼓励、支持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在内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林业。
  三是责权利相统一,坚持“谁造谁有、合造共有”,“谁经营、谁投入、谁受益”。
  四是坚持“平等、公开、自愿、互利”,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五是依法治林,依法确定林地、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林业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改进完善林业产权制度
  (一) 放活使用权,保护收益权。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打破公益林、商品林林地所有制界限,实施统一规划,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地区绿化、开发。
  (二) 大力支持和促进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现有成片林和农林间作、“四旁”植树、农田林网树木,凡已属私有的,要切实保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巩固提高绿化成果;凡属集体所有的,通过个人承包、拍卖、租赁、股份制、投标管护等形式引入民营机制,优化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待造林无林地,凡私人已取得林地使用权的,可进一步加大私有林比重;私人未取得林地使用权的,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制等形式将林地使用权转让或无偿划拨给个人发展私有林。
  (三) 国有林业场圃实行分类经营。对生态公益型林业场圃实行事业化管理,事业性开支由地方财政予以解决;对既有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混合型林业场圃,明确其承担的生态效益职能,由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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