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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深化企业内部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2、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企业与员工要依法按照平等自愿、双向选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明确企业与员工两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企业依法按合同约定用工和辞退员工,员工有权按合同约定获得劳动报酬或辞职。企业要积极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企业要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依据劳动合同协调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企业职工中不应再有全民固定工、集体工、合同工和干部等身份界限,所有员工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要对劳动合同实行动态管理,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工作。
  3、做好定岗、定编、定员的工作。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参照国家、行业先进的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科学地设置工作岗位,确定岗位工作量和定额标准,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
  4、加强企业内部劳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修订完善企业内部劳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结合企业实际,实行竞争上岗制度,对包括企业各级领导在内的各类人员实行竞争上岗。对所有管理岗位制订岗位工作标准、技能要求和上岗条件,符合条件的员工均可竞聘,择优录用;实行岗位聘约制度,建立对员工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全员劳动合同制落到实处。员工除与企业签订统一的劳动合同外,上岗必须与具体用人单位(企业下属分部、车间等)签订岗位聘约合同,具体规定和明确从事岗位的技术、质量、个人素质、行为规范、奖惩细则等。员工如违反聘约要求,用人单位有权将员工转入企业内部劳务市场或在本单位降低待遇使用,以促其改进和提高;在企业内部实行员工末位淘汰制度,每年对所有员工的工作业绩、技术水平等进行一次综合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对不称职或落后的,按一定比例进行淘汰,或降低待遇使用。
  5、积极稳妥分流安置富余人员。鼓励企业采取主辅分离和富余职工自办经济实体等多种途径,广开生产门路,扩大就业渠道,为富余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富余人员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原则上不再招用新的员工。鼓励富余人员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自谋职业。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濒临破产的企业,可依法实行经济性裁员。
  6、加强职工培训工作。要加强以素质需求为基础、以生产科技突出问题为中心课题的研修和以知识能力素质需求为培训出发点的岗位资格培训以及以先进定员定额为基础的职业资格培训等,形成培训与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大力开展职工岗前培训,对按规定必须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职工,应按国家职业资格标准进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提高职工素质。
  (三)改革分配制度,调动职工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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