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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盲人从事保健按摩业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盲人从事保健按摩业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沪税流[2001]215号 2001年7月18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盲人按摩工作“十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教[2001]89号)精神,根据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盲人从事保健按摩业的税收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免征营业税,减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盲人按摩人员和社会力量开办的盲人按摩院(所)以及依托社区服务机构建立的盲人按摩站(点),安置盲人及其他残疾人员占机构人员35%以上(合35%),且盲人残疾人员上岗率达到80%以上的,免征机构按摩业务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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