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上缴财政专户的收费基金缴款手续
①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一般缴款书》;
②缴款人持“缴款书”,到代收银行网点缴款;
③缴款人凭银行加盖印章的“缴款书”到执收单位办理业务,执收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⑤代收银行负责通过内部汇款的方式,将代收资金直接上缴省级财政专户。
⑥执收单位定期与省财政专户对帐。
(五)省直及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垂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财务应按月与财政专户银行终端对帐,收入频繁、数额较大的按旬对帐;执收单位应按季或按年与财政专户总会计对帐。
(六)省直及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垂直系统经批准委托执收单位现场执收项目缴款程序。执收单位现场直接收取的零星、分散收费收入,由执收单位负责向缴费人收款,并同时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取得的资金收入应在当日填开“缴款书”,到代收银行网点办理缴款手续;当日收入总额在1000元以下的,可于次日填开缴款书,到代收银行网点办理缴款手续。
四、现场执收项目的确定
实行“票款分离”后,一些收费项目如不现场执收事后难以收取,这类收费项目及行为可不实行缴款人到代收银行缴费办法,由执收单位实行现场执收。现场执收项目的确定由省直主管部门汇总后,于7月底前统一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现场执收项目、金额及理由,经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实行现场执收,具体项目由省财政厅向社会公布。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现场执收或扩大现场执收的收费项目范围。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省财政厅对各执收单位统一编制单位代码,对各收费、基金项目及其他需要实行“票款分离”的资金统一制定项目编码。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拨付程序,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库[200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一般缴款书》和《专用缴款书》的具体式样和栏目等内容,由省财政厅与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另文下达。
(四)驻郑以外的省直执收单位的收费基金收入实行“票款分离”办法另文下达。
六、违反“票款分离”规定的处罚
省直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工作。对违反“票款分离”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将由有关部门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和《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
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