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监察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财综[2001]3号 二00一年七月十九日)
省直各单位:
为规范收费行为,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进一步落实财政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审计署、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87号)精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按照省财政厅、监察厅、计委、审计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财规[2000]24号)要求,决定从2001年8月份起,对省直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面实施“票款分离”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票款分离”的原则及基本内容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包括资金、附加等,以下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是在坚持“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归财政”的原则下,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方式,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各项收入直接上缴省国库或省财政专户,取消所有单位在银行开设的收入过渡户,由执收单位向缴款单位或个人(简称“缴款人”)开具《一般缴款书》或《专用缴款书》,缴款人持“缴款书”到代收银行网点办理缴款,执收单位凭加盖代收银行印章的“缴款书”向缴款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办理有关业务。
二、实行“票款分离”的对象和范围
省本级“票款分离”的对象是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司法审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集团、总公司和行业性组织及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实行银行代收的资金范围是: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含资金、附加,下同)。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以及国务院、财政部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
(三)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应实行“票款分离”管理的资金。
三、实行“票款分离”的工作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