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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函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函
(闽价[2001]费字272号 2001年7月23日)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重新核定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函》(闽工商标字[2001]第305号)收悉。经研究,决定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委托省定标准的《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工本费及《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和《商标注册证》验证费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1999]函16号)执行。即《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工本费每证9.5元;《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及《商标注册证》验证费每证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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