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的意见
(川价检[2001]144号 二00一年七月三十日)
各市、州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和全国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会议精神,省局决定从8月份开始,在全省开展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开展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的意义。
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事关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是当前物价工作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做好这项工作,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是扩大农村市场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迫切要求。各级物价部门应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作为今年后几个月及今后一个时期物价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的目标任务
(一)主要目标
通过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要达到的主要目标是:价格管理透明,收费行为规范,监督检查有力,农民负担明显减轻。
(二)总体要求
我省开展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要一手抓清理整顿,一手抓监督检查,实行内外并举、点面结合、标本兼治,使整顿工作收到明显的效果。
(三)工作重点
1、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的全面清理整顿
对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要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具体范围包括:粮食、棉花、烤烟、蚕茧收购价格,农用柴油、化肥、农药、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药品价格和农村医疗收费,农村邮电资费,农村中小学教育、农民建房、计划生育、婚姻登记、农机服务收费,涉农的国家机关收费等。
在清理整顿中,要明确以下政策界限:(1)省以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标准,都属于违法收费。(2)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未经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批的,均属违法收费。(3)凡是利用行政审批、发证之机,搭售、推销商品,强制农民接受服务、收取没有合法文件依据的费用,均属违法收费。(4)凡是超出国务院和省政府、国家和省两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其超出部分均属违法收费。(5)政府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审批职能,向农民收取法律、法规、规章上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经中央和省两级政府及其物价、财政部门审批的费用,均属违法收费。(6)在农产品收购中,收购单位压级压价、多扣水分和杂质、少付农民价款的,均属价格违法行为。(7)超过电价标准收取电费,向农民乱摊电费,在农网改造中收取未经省物价局批准的费用、超过省物价局制定的标准收费的,均属价格违法行为。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和违法收费,必须自查自纠;立即停止执行。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自查自纠的,物价部门要进行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