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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用垫资或贷款贴息的办法帮助经济困难的业主修缮历史风貌建筑及改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的环境和风貌:
  1、产权证书原件和影印件。
  2、业主本人、配偶及其子女户口簿原件及业主身份证原件和影印件。
  3、经批准的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修缮方案及投资概(预)算。
  4、业主本人、配偶及其子女的住所、职业和月收入情况。
  5、困难补助申请书。
  6、风貌建筑业主与区政府签订的房产使用权抵作修缮费用的合同。
  7、用于风貌建筑修缮的银行贷款合同。
  8、对虽未签订合同但经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正式行文认可,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和文化内涵,亟待修缮保护的、政府收购的以及业主无偿捐赠的风貌建筑,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并行文后,可直接交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修缮事宜。
  (二)申请方式:
  1、由业主或代理人向鼓区建设局提交书面申请书,并填写资金申请表连同第六条所列明的材料一并报建设局。
  2、由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共同审核后,将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报鼓区资金领导小组审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根据风貌建筑委员会提出的重点保护名单、亟需保护的程度以及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经集体讨论后确定修缮项目。原则上每季度研究一次。
  3、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的修缮项目,交付区财政局、建设局具体执行。同时,将修缮项目及其资金安排计划,报市财政局、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第八条 对市拨付的风貌建筑专项资金,应由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规划局,财政局批准后,拨入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资金专户。专项资金的拨付与使用按《厦门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预算审查:根据《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不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在完成工程预算编制后,应及时将工程预算连同有关文件、材料报送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审定。
  第十条 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下达工程预算审查文件后,项目法人应严格按此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必须按《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标底应由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审定。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必须按《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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