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厦府[2001]综78号 2001年7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规范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严格风貌建筑修缮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
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浪屿区人民政府组织成立鼓浪屿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成员由市财政局、鼓浪屿区政府分管领导,财政、建设、审计、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区财政局、建设局共同承担。
第三条 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区财政专项拨款;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其他依法可以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鼓浪屿区人民政府设立专门账户核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平调、挪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
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无业主或业主放弃产权的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修缮;
(二)帮助经济困难的业主修缮历史风貌建筑;
(三)用于历史风貌建筑物的收购;
(四)改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的环境和风貌。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对无业主或业主放弃产权的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修缮由鼓浪屿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提议;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和文化内涵,亟待修缮保护的、政府收购的以及业主无偿捐赠的风貌建筑,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并行文后,可直接交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修缮事宜。同时需提交经批准的该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修缮方案及投资概(预)算。
第七条 申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