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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和智力的若干规定[失效]

  第二十五条 海外留学人员出国前办理离职、辞职手续的,来本市工作后可由用人单位到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复职或重新录(聘)用手续。人事关系可由市人才服务机构代理,原有的身份可在档案中保留,并按国家有关的规定办理定级、档案工资调升,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出国(境)审查和社会保险。出国前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龄。需补交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的,除补交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以外,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海外留学人员,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计算为工作年限。
  第二十六条 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后首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可以越级参加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免试外语和计算机。对其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应的技术职务或执业资格,经验证后,在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第二十七条 海外留学人员实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或补贴制。报酬与本人的能力水平和贡献挂钩,从优确定,并随本人职务和工作情况作相应调整。引进单位可为海外留学人员办理各类补充保险。
  第二十八条 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的工资收入可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在银行、保险、证券业工作的,首次确定工资时,用人单位根据其能力和所任职务,按照国家现行工资标准,高定2—3个职务工资挡次。以后普升工资,应同国内其他人员一样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津贴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二)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作的,首次确定工资时参照本条第一项执行。并由用人单位每月另支付相当工资5倍的职务(岗位)津贴,做出重大贡献的,可支付不超过本人工资10倍的职务(岗位)津贴。
  (三)到企业工作的,其工资和津贴可与国际接轨,也可参照在华外资企业同类人员的工资水平,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海外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在一年内可按照海关现行规定免税购买国产小汽车一辆。已取得国外长期居住权或者加入外国籍的海外留学人员,以及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应聘来本市长期工作的,其携带进境的图书资料、科研仪器、工具、样品、试剂等教学科研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内,海关免征进口税。
  第三十条 海外留学人员的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凭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出国时已经注销户口的本市籍留学人员,可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恢复户口手续。其配偶、子女属农业户口的,可按规定办理“农转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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