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和智力的若干规定[失效]

  (三)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实验室)工作,掌握国际尖端科技技术,为本市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重点学科或科技创新领域所急需的学术带头人;
  (四)拥有产业开发前景并能带来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才。
  第八条 海外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可由南京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推荐安排,也可通过人才市场选择工作单位。可在本市长期定居工作,也可定期聘用、短期服务或兼职服务。
  第九条 海外留学人员可在本市从事下列服务:
  (一)在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职、兼职或应聘担任顾问、咨询专家;
  (二)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三)以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资金等形式向各类企业入股或创办独资、合资企业;
  (四)担任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重点工程、新兴产业等单位或者项目的高级职务、技术顾问;
  (五)在高新技术领域和新兴产、学、研领域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技术开发项目;
  (六)进入本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企业博士后技术创新中心,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七)受聘于本市单位,在海外从事营销、资讯、联络等工作。

第三章 经费资助与创业扶持

  第十条 市政府设立海外留学人员专项资金。每年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具体项目,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海外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海外留学人员短期来本市服务、讲学、技术支持、成果推荐、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给予资助;
  (二)为归国海外留学人员科研项目提供资助;
  (三)奖励在本市有突出贡献的海外留学人员;
  (四)为归国海外留学人员再度出国学习交流提供资助;
  (五)改善归国海外留学人员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
  (六)购置海外留学人员周转公寓。
  第十二条 来本市工作的海外留学人员从事科研活动。国际学术会议和国际学术交流,可申请海外留学人员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的支持。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应为其优先提供和配备相应的科研、办公设备和助手,并给予科研经费上的优先支持。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