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南京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和智力的若干规定
(宁政发[2001]133号 2001年8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充分发挥其智力优势,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海外留学人员为:在国外学习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到国外进修或作为访问学者工作一年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和智力工作。
第四条 南京市人事局是本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和智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南京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负责海外留学人员的引进、服务、管理等日常工作。
市科技、经济、教育、外经贸、外事、侨务、财政、工商、税务、公安、海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海外留学人员工作。
第五条 海外留学人员引进工作应当遵循“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体现“引才与引智、所学与所用、贡献与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引进对象与服务方式
第六条 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和智力工作的重点以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为主,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资格需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小组评议确认并发给资格证书。
第七条 引进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公派或自费留学,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后,且有在国外工作两年以上并在专业研究领域有所建树的中青年人才;
(二)在国外金融机构、大型企业、国际组织等从事金融、工程技术、管理等工作,担任重要职务或取得显著业绩,为本市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工程和技术中介,咨询和评估等科技服务业及其他新的经济增长点所需的中青年高级工程技术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