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
5—20
交通运输
5—20
商业
5—20
修理、修配
7—25
建筑安装业
5—20
房地产开发
10—20
农、林、牧、渔业
5—20
娱乐业
15—40
中介服务业
10—30
饮食服务业
7—25
医疗服务业
5—30
社会办学业
5—30
其他行业
7—30
第七条 纳税人进行多业经营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第八条 地方税务部门核定的应纳税额,可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调整。纳税人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的,应及时如实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否则按偷税论处。
第九条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可实行按月或按季自行申报纳税(预缴),具体申报期限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年终不再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应在年终进行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或者用于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纳税人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纳税期间内的实际数额预缴(应将月、季度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也可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2或1/4预缴。具体预缴方式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纳税填制申报表时,可只填写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在预缴个人所得税或年终汇算清缴填制申报表时,可只填写与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相关的项目、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等项目,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应税所得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