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征收是指地税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销售(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进行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地税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根据纳税人一定经营时期内的销售(经营)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再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办法。
其他合理的征收办法是指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办法。
第五条 核定征收要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开始对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前的15日,通知纳税人申报其生产经营情况,填写《年(季)度应纳税销售(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表》;纳税人接到通知后,应在15日内将申请表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情况和对纳税人以往经营情况的审核,并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确定其核定征收方式。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五)、(六)款,第(四)款第3、4、5项条件的,实行定额征收办法;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第1、2项条件,但月平均销售(经营)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原则上也可实行定额征收办法;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第1、2项条件,并月平均销售(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的,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确定纳税人的核定征收方式后,要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进行调查。典型调查面不得低于核定征收纳税人的5%。
(四)对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申报情况和典型调查情况,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和同地域业户的生产经营状况,初步拟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销售(经营)额和收益额及税收定额,经业户代表和税务管理人员集体评议后,填写《年(季)度应纳税销售(经营)额及收益额申报核定表》报县(市)以上地税机关审核后确定。对实行核定应所得税率征收的纳税人,由市、县(市)地方税务机关组织典型调查,分行业确定应税所得率。
(五)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的核定征收具体方式和核定的定额(应税所得率)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同时予以张榜公布。
第六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应在下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应税所得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