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
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2001]158号 2001年7月12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缴行为,公平纳税人税收负担,省地税局制定了《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并经全省地方税务工作会议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地税局。
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行为,公平税收负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所得以及承包(租)经营所得,且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
第三条 上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导致出现以下情况,难以查账的:
1、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2、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核算的;
3、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4、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