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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大连市生产企业进出口税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大连市生产企业
进出口税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1]174号 2001年7月25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生产企业有关进出口税收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出口软件的生产企业按“免、抵、退”税方法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
  二、使用农林牧水产品收购发票的出口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按“先征后退”方法管理。
  三、委托加工出口货物,委托加工后收回的产品,属于该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出口货物应予办理出口退税,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提供相关的委托合同;
  2.提供加工费发票;
  3.按委托加工处理帐务。
  四、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样品,无销售收入且不收汇,按视同销售征税。
  五、生产企业办理退运业务需补交增值税:退运补税额=退运金额×原退税率实行“免、抵、退”方法的生产企业,退运补交增值税额帐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贷:银行存款
  实行“先征后退”方法的生产企业按已有规定处理。
  六、关于生产企业退税申报时间问题规定如下:出口企业申报时间截至每期15日,遇节假日顺延。征税机关应于7个工作日审核完毕,与每期15日、Z0日、25日上报市局,遇节假日顺延,市局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退还书一联返征税机关。解决征、退税机关联系问题。
  其他单证业务和国产设备退税业务办理时间:每期20日——30日(退运业务可随时办理)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第三条关于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规定,执行时间为2001年1月1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贸易性质为一般贸易,而实际为进料加工贸易,出口企业持有进料加工手册,按企业是否申请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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