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安局关于在严厉打击传销非法
经营活动中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非法经营活动,进一步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根据公安部《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
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凡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使用的单位、个人,必须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申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二、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以及组织、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人员。
三、发现可疑物品以及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等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不得包庇传销和变相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为其提供场所。
五、违反第一、二条规定,经通知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四条规定情节轻微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