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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收取旅游宣传品制作等费用的请示的复函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收取旅游宣传品制作等费用的请示的复函
(川价函[2001]174号 二00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省旅游宣传促进中心:
  你局川旅促(2001)1号“关于收取旅游宣传品制作等费用的请示”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们的请示文中所提出的1、旅游宣传品制作费;2、旅游宣传策划设计费;3、代办服务费;4、咨询费等四项收费项目,所涉及的服务内容与旅游拓展费所服务的内容相同,属重复收费,经研究,以上开展工作所需费用应在旅游拓展费中开支,不能再重复收取以上4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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