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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单位关于湖南省深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勘察设计单位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自主选择改企转制的形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规模较大,经济效益好,管理水平较高,在勘察设计业务以外的工程承包或其他实业方面有较大发展,资金需求量大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吸收或联合其他投资者投资组建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
  勘察设计单位可以保留原所有者权益,吸收包括本单位职工在内的其他投资者的投资,或者由职工和其他法人出资购买国有资产,改组为股权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中小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企业形式进行改革。
  三、政策措施
  (一)勘察设计单位转制时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合规性审查后,其不良资产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查批准,可相应核减国有净资产。具体规定和工作程序按原省国资局《关于科研机构改制中国有资产划转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资行字[2000]66号)办理。经上述程序界定后的国有净资产按以下办法处理:
  1.分离后勤服务等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委托转制后的企业管理,实行社会化经营;
  2.转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勘察设计单位,可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0]13号和[1997]21号文件规定的职工自谋职补偿标准计算确定的金额划拨等额国有净资产用于解除职工劳动关系;
  3、对实行企业化管理以来,累积拖欠的按政策规定应发而未发给职工的工资、福利、补贴及医疗费等,可区别不同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可从界定后的国有资产净值中划拨相应部分,以股权(或现金)方式支付给个人;
  4.鼓励职工出资购买国有净资产,购买国有资产的优惠政策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8)9号文件执行;
  5.界定后的国有资产经本条前述四款办法处置后的剩余资产为国家资本金,其投资主体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0]134号文件的规定确认。经财政部门批准,转制后5年内国家资本金收益以无息贷款形式留给转制单位,用于改善技术装备。
  (二)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后,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保持其行政划拨性质3至5年,批准年限期满,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要重新进行处置,土地保留划拨性质期内,不得转让。原划拨土地以使用权出让方式处置的,经批准,土地出让金可按不低于评估确认地价的25%缴纳,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但首期不得少于40%,分期不得超过3年;或者可以将其中5%的土地出让金作为政府直接投入转制企业的资本金;经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认定的个别特别困难的转制企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按10%的土地出让金作为政府直接投人转制企业的资本金。原划转土地使用权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可按不低于评估确认地价25%的土地出让金额计作国家资本金或国有股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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