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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遵守和贯彻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市和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
  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根据国家的政策、法令和上级政府的决定,制定在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方案和办法;
  (二)指导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工作及人民调解工作;
  (三)负责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绿化工作,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落实门前“四自一包”责任制;
  (四)监督管理居民区环境保护与环境污染防治;
  (五)负责取缔、纠正在道路、公共场所违法设摊、堆物、占道,以及破环市政公共设施的行为;
  (六)推动、帮助社区经济发展,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社区建设,繁荣社区文化,发展社区教育、卫生、体育等服务事业;
  (七)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文明街道、文明院落和“五好家庭”等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以及开展科普活动;
  (八)组织开展拥军优属,进行国防动员和兵役工作;
  (九)负责计划生育管理,调解居民婚姻纠纷;
  (十)组织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三类以下单位安全防火工作;
  (十一)搞好待业人员管理、劳动就业推荐,组织防灾救灾、社会救助,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十二)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十三)办理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担农村工作任务的街道办事处,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负责行使管理辖区内农村工作的各项行政职能。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按本规定履行职责。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办理的行政事务,一般不得交由街道办事处承办,确需街道办事处协助完成的工作,必须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同意,由区人民政府统一布置下达。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并分别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在街道办事处设立派驻机构。派驻机构应尊重街道办事处的职权,接受街道办事处的协调,支持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派驻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求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政企、政事分开的原则,与所属企业、自办经济实体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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