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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日)修改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西安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街道办事处的建设,规范街道办事处的职能,发挥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中的基础作用,密切政府与居民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依据本规定在本辖区内行使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撤销,应根据城市区域条件和居民分布状况,按照便于联系居民开展工作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以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服务为重点,以居民工作为基础,推进本辖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由区人民政府任命。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街道办事处的重要工作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工作机构的设立,应遵循精干、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机构编制有关规定,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经区编制部门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街道办事处不得擅自增加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的行政事业经费和办公用房,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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