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大、中、小学生和教职员工的法制教育和禁毒教育,提高其防毒、禁毒意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全社会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省民政厅:
一、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促进禁毒、戒毒政策的落实。
二、救济符合社会救济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戒毒人员及其家属。
三、结合基层政权组织建设,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落实对戒毒人员的帮教工作。
四、做好禁毒英烈家属的抚恤工作。
五、加强禁毒社团管理,支持其依法开展工作。
六、协助公安机关对被收容人员进行禁毒、戒毒宣传教育,并对其中的吸、贩毒人员做好审查、移交工作。
省司法厅:
一、开展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普法教育规划。
二、负责劳教戒毒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三、依法收容强制戒毒的劳动教养人员,保证劳动教养时间,积极做好药物治疗、心理康复和矫治恶习的工作,开展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努力降低复吸率。
四、负责对在监狱服刑的涉毒罪犯的关押改造工作,依法执行刑罚,做好教育改造工作,提高改造质量,努力减少重新犯罪。
五、负责对监狱、劳教单位“高危人群”的禁毒知识教育;对监内发生的涉毒案件,认真查处,严厉打击。
省财政厅:
一、根据戒毒实际情况和工作任务,将开展禁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在财力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做好缉毒缴获的毒资、非法收益和罚没财物的管理工作
三、研究制定禁毒专项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禁毒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禁毒资金使用效益。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一、协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政策,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强化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在维护合法贸易正常开展的前提下,防止易制毒化学品通过非法贸易流入国内外制毒渠道。
二、检查、监督、指导各市、州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同企业贯彻执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
三、负责对各类进出口企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初审和申报。
四、加强国际合作和部门协调,按照国际禁毒公约有关规院和国家禁毒委员会的要求,配合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对重要、敏感的易制毒化学品强化管理力度,加强核查。避免流入非法法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