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检察院:
一、协调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禁毒工作中的关系。
二、领导、监督全省检察机关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抗诉工作,以及对毒品犯罪案件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立案侦查工作。
三、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对于毒品案件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
四、领导全省检察机关依法对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五、指导全省检察机关落实检察环节上的禁毒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对公安机关办理的大要毒品案件和疑难案件要适时介入,并互相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加快办案进程。
六、组织、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禁毒专业培训,提高禁毒执法水平。
省综治委:
一、把创建“无毒社区”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内容,进行考核、考评,实行一票否决,直至追究相关地区和部门领导责任。
二、指导、督促各级综治委把创建“无毒社区”活动与创建“文明小区”、活动有机结合进行,同步开展。
省计委:
一、把禁毒事业发展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用计划,做好禁毒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与协调发展。
二、按规定程序统筹安排用于禁毒基本建设的投资和利用外资计划。
省经贸委:
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调控国民经济运行的角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涉及禁毒的产业政策,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药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
二、根据国家经贸委制定的化工行业、轻工行业易制毒产品生产管理制度。协调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化工行业、轻工行业易制毒化学品盘点生产企业的生产协调和监督、规范销售渠道;配合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审批和调查核实工作;配合长沙海关和省公安厅打击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活动的工作。
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
一、制定教育系统开展毒品教育工作的政策、规划,将禁毒教育作为大、中、小学德育教育和安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学校日常教育工作,切实落实禁毒教育课时。
二、加强对学校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学校防毒、禁毒的制度和措施,明确校长是第一责任人,落实责任制,把学校无吸毒、无吸毒现象作为学校德育和安全教育的一项基本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