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
一、监督各级卫生行政都门严格戒毒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的管理,取缔非法设立的戒毒医疗机构。
二、制定戒毒治疗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对强制戒毒所、劳教戒毒所、戒毒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和护理工作的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三、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管理,并规范使用,加强处方管理。
四、对因吸毒引起的艾滋病和性病等传染性疾病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监测和防治工作,对治疗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扩散蔓延。
五、在医疗卫生系统工作人员中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增强医务人员的禁毒意识。
六、指导戒毒治疗科研工作.积极探索新的临床戒毒治疗方法。
七、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工作。
八、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医疗卫生系统中发生的涉毒违法犯罪案件。
长沙海关: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海关监管区内开展禁毒执法工作,严厉打击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
二、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醉药品、精神药物进出口的监督,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监督、检查、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分子。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进行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直接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毒品犯罪案件;审理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提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按照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毒品犯罪案件;审理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毒品犯罪案件。复核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毒品死刑案件。复核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毒品死刑案件。
三、对毒品犯罪案件审判中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作出解答或提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关的批复或司法解释。
四、对公安机关侦办的大要毒品案件和疑难案件要提前介入。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加快办案进程。
五、定期公布重大毒品案件审理结果,适时召开打击毒品犯罪的公判大会。充分发挥庭审功能,利用典型案件的公开审判、庭审直播、以案讲法等形式做好禁毒法制宣传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省法院审判人员的禁毒专业培训,提高禁毒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