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2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
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1]76号 2001年7月23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不发厦门),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审批冲减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2000年底以前已征收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审批工作。
(一)根据《通知》要求,2000年底前已税应收未收利息必须经省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方可冲减。各金融企业应认真及时做好申报工作,如实填报申报表(详见附表一、二),省级税务机关将根据各家金融企业上报的冲减计划,分别下达冲减指标。
(二)各金融企业根据省级税务机关下达的冲减指标冲减当年应税营业额。省级税务机关下达的冲减指标,各金融企业无权自行调整和结转,当年未核销的指标,跨年不再执行。
(三)2000年底以前已征收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的审核确认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减少审核审批的工作环节,凡国有商业银行、省兴业银行和其它省级金融企业,由省级金融企业汇总所属系统的,经设区市级税务机关审核,或经省级金融企业委托的省级税务师事务所审核的申报表(附设区市级税务机关或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报告),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其他属于设区市级的区域性、地方性银行(含民营银行、外资银行)等金融企业,汇总填报本辖区机构的申报表,经所属设区市级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四)冲减计划上报时间截至2001年9月30日。
二、关于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营业额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