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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五条 实行“兔、抵、退”税方法的,单证不齐部分待单证齐全后在以后季度单独补报退税。
  第十六条 征税机关在年度终了后根据清算规定ㄅ应对上年度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情况进行清算,清算结果上报退税机关,经退税机关确认并办理有关手续。
  清算期结束后,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企业的逾期退税申报,并根据清算结果进行“免、抵、退”税清算调整和“先征后退”应退税额的退付。
  第十七条 小规模纳税人,按“免、抵、退”企业登记管理,按月中报,审核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第十八条 生产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承接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不能办理出口退(免)税(特殊规定除外)。
  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应按出羽货物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后,如发生退运业务,企业必须向税收机关办理退运手续,补交已退(免)税额(补缴的税款全部缴入中央国库)。
  第二十一条 生产企业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2000元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二、未按规定使用有关出口退税帐簿票证;
  第二十二条 生产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和保管有关出口退税帐簿票证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生产企业有其他违章行为或涉税犯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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