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应在相关科日下设置出口明细帐。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企业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征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先征后退”或“免、抵、退”方法)申报,并提供下列资料凭证:
“先征后退”税方法
一、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汇总申报表
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出口发票等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五、征税机关和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属于进料加工的,还需提供《生产企业先征后退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属于委托出口货物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免、抵、退”税方法
一、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
二、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兔、抵、退税申报表
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汇总申报表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出口发票等
五、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其他有效抵扣凭证
六、征税机关和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属于进料加工的,还需提供《生产企业免、抵、退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属于委托出口货物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贸易业务,须持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及《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到征税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当月的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应在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申请开具,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货物未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出口货物,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
第十三条 征税机关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5日内将免、抵、退税资料及有关报表上报给退税机关;征税机关应于每月终了后25日内将先征后退税资料及有关报表上报给退税机关;退税机关收到征税机关的退税资料后,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对按规定应退税的,办理退库。
第十四条 主管征税机关应根据退税机关下发的调库文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对已办“免、抵、退”税的预免、预抵税额予以确认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