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负责办理生产企业中标机电产品出口退税业务的审批。
(七)负责办理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出口退税业务的审批。
(八)负责加工区内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购进基建物资出口退税业务的审批和应退税额退付。
(九)负责国内采购用于国外投资的退税申报、审核管理。具体业务操作详见《业务流程》。
第六条 为了加强管理,防范偷漏骗税和及时统计、分析、上报总局,保证出口退税业务签字印模管理规范,各征税机关应将负责生产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的经办人、科长、主管局长和单位公章(出口退税业务专用章)印模电传退税机关备案,变更应及时通知税机关备案。
征税机关应当按时向退税机关报送规定应报的有关报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计划表、出口退税情况进度月报表、特殊政策退(免)税统计月报表和其他报表等等),退税机关应当不定期向征税机关下发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文件汇编、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简报和通报。
第七条 按规定实行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应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退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填写《出口退税企业登记表》:
一、进出口经营权批文原件及复印件或进出口权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海关自理报关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确认表(经征税机关确认的)
六、银行开户证明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己在退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的企业应在3日内到征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如果发生撤销、废业、歇业、变更情况的,应于发生撤销、废业、歇业、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退税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手续,其中发生撤销、废业、歇业情况应先到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清算。
第九条 退税机关应按季度向各征税机关传送“新办、变更、注销”出口退税登记的生产企业名单。
第十条 生产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简称办税员),经退税业务培训后由退税机关考试合格发给《办税员证》。办税员必须持证上岗。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征税机关和退税机关注销其《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责任由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