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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停止审批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证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停止审批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证的通知
(川建厅科发[2001]857号)


各市、州建委,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建法(2001)143号)的规定,现就停止审批四川省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即日起停止受理四川省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证的申请。
  从2001年9月1日起,四川省建设厅对城镇建设、建筑工程(含重点建设、改建、扩建工程以及装饰、装修工程)中的建筑材料、部件、设备、建筑机械、配套产品及技术,实施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发文。
  原已审批的准用证有效期至2001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两个月内,可到省建设厅换取《推荐证书》。
  已经受理正在审查的准用证申请,符合条件的颁发临时准用证,有效期至2001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两个月内,可到省建设厅换取《推荐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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