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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等《关于继续做好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是市和县(市)区及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含未实行独立核算的下属单位)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包括人民币存款账户和外汇账户)及其分布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00]48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00]60号)精神,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2001年6月30日前的银行账户作进一步清理,未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取消;能够归并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归并;确需保留的银行账户,要如实登记上报,说明有关情况,并如实填写《银行账户清理汇总统计表》和《银行账户清理自查情况登记表》,连同书面总结一并于2001年8月20日以前,分别报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地址:市委办公大楼10楼1009室,电话:3169603)和市财政局预算处(电话:3554201)。
  三、组织专项重点检查
  今年四季度,由市和县(市)区监察局牵头,从财政、审计、人行等部门抽调业务熟练、政策性强的人员组成重点检查组,结合“收支两条线”工作的深入开展,对银行账户清理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和处理原则是:
  (一)市和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设的基本情况和不予确认银行账户的撤并情况。
  (二)市和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新开账户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三)通过检查,对违反《昆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有关政策法规予以处罚。

                                                         市监察局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二00一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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