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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浙江省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浙江省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1]50号 2001年7月31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完善政策,帮助我省境内家庭经济困难的青年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浙江省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规定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二00一年七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省助学贷款政策体系,帮助浙江省境内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浙江省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是运用信贷手段支持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境内的经济困难学生就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原则上由学生父母或金融机构认可的个人按年申请,学生入学前户口所在地金融机构按年审批发放,当地财政部门每季按贷款实际发生数额贴息,贴息资金由学生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四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按就近原则由户口所在地农村信用社及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金融机构)负责办理。
  第五条 各承办金融机构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免征营业税。
  第六条 各承办金融机构按有关政策法规和信贷程序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所发生呆坏账,按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核销。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为保证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由浙江省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和各地相应助学贷款协调小组(由同级人民银行、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成)负责协调处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相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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