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理本地推广项目的申报,并进行初审;
三、对获得推广项目的产品(技术),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 推广项目的管理
第六条 四川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实行省一级管理,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各地、各部门不得重复发证和登记备案。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由企业向当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如下材料:
一、推广项目申请表三份(附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
三、新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二份:
四、进口产品应出具商检部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二份;
五、企业现行的质量管理文件二套;
六、产品技术说明书二份;
七、有效期内的产品检测报告二份;
八、按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的,提供产品的企业标准二套;
九、 国外、境外生产的产品由地区总代理商申请时,提供产品生产企业与总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文本复印件二份;
十、其它有关证明材料二份。
第八条 无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按企业标准生产的产品,企业标准必须经省级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重要产品(节能、安全、环保、健康)标准,应通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
第九条 重要产品检测报告必须由认可的法定检测机构出具。
第十条 新产品必须通过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
第十一条 在国内生产的产品,由生产企业或地区总代理商负责申报;进口产品由国内总代理商或地区总代理商负责申报。
第十二条 按隶属关系,申报单位向当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推广项目的初审工作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十四条 初审合格后,将申报材料报省建设厅,由建设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第五章 推广项目的审批
第十五条 省建设厅不定期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建设厅审批。